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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李波是「協助調查」還是「被調查」?


李波「被偷渡」釋放回港後「忽然愛黨」。
銅鑼灣書店涉「非法經營罪」
香港入境事務處三月二十四日早晨接獲深圳出入境機關通知,表示會將李波先生移交港方。下午二時香港入境處人員將他接回香港,在與入境處人員會面時,李波堅拒透露他用什麼方法偷渡離港返大陸。隨即,李波與警方會面也不肯透露是甚麼朋友用什麼方法偷渡到大陸,只重申是自願返內地協助調查書店合夥人桂民海案,事件不涉綁架,要求警方銷案。耐人尋味的是李波返港不到二十四小時,又被「朋友」帶回大陸;二十八日再次露了面,僅僅三幾天更是全家回大陸,彰顯去內地「自由」,不知回香港是否「自由」!
據傳媒報道,相關辦案機關近日透露,桂民海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呂波、林榮基等人,在未取得中國新聞出版部門發行許可的情況下,「以對書籍封面進行偽裝的方式,躲避海關檢查,通過郵寄方式,大肆向境內銷售,並在境內開設專用銀行卡結算境內購書款」,桂民海已「供認不諱」。
報道引述警方稱,二○一四年十月以來,銅鑼灣書店共向內地三百八十名購書人,郵寄書籍四千餘冊,涉及全國二十八個省市自治區。

李波涉「非法經營罪」「男二號」?
李波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失蹤」後,三個多月來通過警方和親中媒體,發表了很多違反邏輯、背離法律的「自說自話」。「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可以明辨「口供」真偽;釐清李波涉「非法經營罪」案應該承擔的責任,是開啟事實真相之鑰匙。
有人稱香港銅鑼灣書店案是一場「爛劇」,李波不是台下看熱鬧的觀眾,而是粉墨登場的「演員」。李波接受媒體訪問稱,「受書店老闆桂民海指使,向內地銷售未經許可書籍」,已親口承認涉案。李波身為股東及負責人,他理所當然是「非法經營罪」犯罪嫌疑人和「共犯」之一。有人說桂民海與李波涉案角色是「平起平坐」,若桂民海是「爛劇」「男一號」,李波就是「男二號」,涉案要比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可能判刑的呂波、林榮基、張志平嚴重。犯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一五年十月,桂民海、呂波、張志平、林榮基先後落網,公安對他們全部採取強制措施,唯獨「男二號」李波,因人在香港尚未歸案「逍遙法外」。公安境外緝捕部門為早日結案,緝捕李波歸案勢在必行。
李波應否定罪處刑,涉及國籍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九六年五月《國籍法解釋》中,已有言在先:中國同胞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因英國政府「居英權計劃」而獲得「英國公民身份」,均不承認;他們都還是中國公民。故而,李波若犯「非法經營罪」,需依《刑法》定罪量刑。
去年十一月十日李波給桂民海女兒電郵稱:桂民海可能因政治原因而遭中國特務帶走。媒體報道,李波夫婦相約不再去大陸,並且隨身不帶香港居民回鄉證,以為《基本法》規定「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大陸警方鞭長莫及,不會夠膽破壞「一國兩制」,到香港越境緝捕抓人。殊不知銅鑼灣書店案「通天」,公安境外緝捕工作機構神通廣大得很,公佈於世的二○一五年境外緝捕碩果纍纍,成績輝煌!
李波說回內地是協助調查。究竟李波是「協助調查」還是「被調查」?輿論認為,李波所謂「協助調查」乃自欺欺人之談。
李波若「用自己的方法」回內地,他除了涉非法經營,又涉偷越國境共兩宗罪。依《刑事訴訟法》首先是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被調查」。李波需要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如實回答公安提出的問題。接受「被調查」。在交待涉案事實後,才有可能「協助調查」,對桂民海等檢舉揭發。李波自始至終矢口不談必須履行的「被調查」刑事訴訟程序,仿佛他是與兩宗罪無關的局外人,藏頭露尾捉襟見肘,違反事實違反法律。
再從時間論,去年十月中、下旬,桂民海、呂波、張志平、林榮基均落入羅網。公安對四名犯罪嫌疑人實施六、七十天的偵查、訊問等刑事訴訟程序,基本上已事實清楚。李波在兩個多月後才到大陸「協助調查」,此時此刻能夠「協助調查」的內容及所起的作用,可謂「多乎哉,不多也」,爭取充當「污點證人」,則關鍵是他檢舉揭發公安尚未掌握桂民海的「罪行」。

自稱「偷渡」乃天方夜譚
李波說用自己的方法偷渡出香港,或說是在朋友的幫助下偷渡回內地。
若真如此,李波來回香港、內地,不想留下出入境記錄,必須偷渡香港、大陸;大陸、香港來回共四次。李波先生一介書生,其神通廣大可謂天方夜譚。
李波「用自己的方法」及「在朋友幫助下從香港偷渡回內地」如屬實,且不論香港是否犯法,但按中國法律已構成「偷越國境罪」。《中國刑法》第321條,幫助李波的「朋友」,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一定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波涉偷越國境罪,也要判刑。
李波又說:巨流公司出事後,我就想偷偷地回內地,盡快解決自己的事情,再偷偷地回香港,不想留下出入境記錄。就算在香港有「朋友」幫李波偷渡出境及偷越國境到內地,難道內地又有另一批「朋友」助李波偷越出內地國境,外加再偷渡回香港!李波把來回四次偷越港境、國境,仿佛是從港區銅鑼灣來回九龍旺角那樣方便。似乎中國國境及港境形同虛設,出出入入都是無人之境!一句「協助調查」,內地司法機關竟會既不依法追究「男二號」李波的「非法經營罪」,也不追究「偷越國境罪」,豈非自認犯下「瀆職罪」?!
排除了李波「用自己的方法」偷越港境、國境後,誠如《環球時報》所說: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
所謂「強力部門」和「被調查者」,可與李波事件完全不折不扣「對號入座」。面對香港群情激憤、舉世嘩然,美、英、法等國家在聯合國提出銅鑼灣書店案等質問,「強力部門」兩害相權取其輕,只能「放小弟一馬」,因此才出現暫不追究李波「非法經營罪」,演出「爛劇」「捉放曹」,對李波在內地、香港,捉捉放放現象:同時將「被調查」的李波打扮成「協助調查」,為的是對越境綁架、破壞「一國兩制」掩蓋真相。此地無銀三百両,用謊言來掩蓋謊言,用偽造橋段炮製假象來逃避罪責,堵世人悠悠之口。

中聯辦高官畫龍點睛之說
如此這般又給香港律政司出了難題,明知李波離港乃「強力部門」規避法律所為,李波對此是無罪的;然而「強力部門」西洋鏡又不能戳穿,為掩蓋「強力部門」露出的馬腳,只能順水推舟按李波「用自己的方法」偷渡離港情節來定罪處刑,如此香港政府就淪為內地有關部門製造「冤假錯案」的幫兇。然而萬一李波或律師在香港法庭上,面臨坐牢危險而鳴冤叫屈講出真相,怎麼收場!另一可能是香港律政司認同李波偷渡港境,不構成犯罪案例成立!那麼從今以後每位港人都可依樣學樣偷越港境,今後警察追捕偷越港境的黑社會的行動將不再出現。
四月十二日,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說:李波案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件」,無人想見到或再見到這些事件在香港再次發生。實乃畫龍點睛之說。中聯辦高官猶抱琵琶半遮面地間接承認「強力部門」越境抓人;更證實李波不是「協助調查」而是「被調查」!

來源轉自:
【2016年5月號 爭鳴總463期 四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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