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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FaceBook 輪姦案,5男獵 5女!



首被告林偉龍


第四被告洪永峰

第五被告楊光暉

女童X及Y聲稱於深水埗悅海軒一單位內被四名被告凌辱。
20歲學生涉嫌利用社交網站 facebook獵艷,接連兩日聯同四名朋友分別邀約五名未成年女網友飲酒狂歡,更用安眠藥當解酒丸將少女迷姦。其中一名 14歲女網友一夜間慘被男生及其三名男友人輪姦。男生強姦少女後竟向男友人叫喊:「喂!接棒呀!」
記者:陳佩明
這宗駭人輪姦疑案昨於高院開審。報稱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航空課程學生的首被告林偉龍,被指於今年 1月先後於 facebook邀約女網友 Y( 14歲)及 A( 15歲),分別於同月 21及 22日到旺角見面。 Y赴會時帶同女伴 X, A則帶一對孖女同學 B及 C赴約。 X、 B及 C均為 14歲。
「解酒丸」實為安眠藥
控方指, 21日晚, X及 Y後來跟首被告到友人、即第四被告洪永峰的深水埗住所。單位內共有四名男子,除了首被告和第四被告,次被告楊文忠和第三被告鍾志和也在場。眾人玩骰盅,飲伏特加溝汽水,兩女酒醉之時,有人向她們各送上三粒藍色的「解酒丸」。兩女吞服丸仔後嘔吐大作, X形容當時好 wing,接着遭四名被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輪姦。其中三名男子曾經在 X口內射精,另一人則在她肚腹射精。
除強姦 X外,首被告亦強姦了 Y,而 Y亦遭次被告揸胸。次被告侵犯 Y後警告她不要報警:「 M仔(首被告)識得好多高級督察,報警冇用,會屈返你轉頭。」 22日接近凌晨 2時,兩女自行離開大廈,同日報警求助。
翌日晚上,首被告約 A見面, A帶 B和 C跟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往次被告的旺角住所玩骰盅,第五被告楊光暉也在場,眾人飲伏特加溝可樂、紅酒溝利賓納和黑啤,三名女童後來同樣各吞下三粒「解酒丸」。

A服「解酒丸」後神志不清,只記得曾被人摸手摸腳,另遭次被告指插下體,有人將震動器插入她下體,她並曾與男子口交。一對孖女 B及 C則分別被第三被告及首被告強姦。五名被告共面對 13項控罪,聆訊今續。化驗結果顯示,其中四名少女的尿液樣本含安眠藥成份。
案件編號: HCCC171, 172, 203/11
受害女童庭上睇片,掩面嚎哭
報稱被四名男子輪姦的女童 X( 14歲),案發後曾向女警講述事件經過,稱神志清醒時發現被姦,感到好嬲。控方昨在庭上播放錄影紀錄, X在法庭的獨立房間觀看片段 15分鐘後情緒激動,掩面嚎哭,令聆訊需暫停約 15分鐘。
控方指稱, 1月 21日晚, X在深水埗案發現場飲至大醉後獲發三粒「解酒丸」, X服後感到頭重重、身體搖晃及無法行直線,隨後被輪姦,一直神志不清,至 22日凌晨 1時後才恢復意識,即感到好嬲。

警方於 22日接報後取得 X和 Y的尿液,化驗發現內有俗稱白瓜子和藍瓜子的安眠藥。
與警會面 粗口形容性器官
案發時讀中二的 X於 22日下午跟女警錄影會面。 X憶述事件時,流暢地以粗口稱呼男女的生殖器官及身體部位,當問及具體的被姦過程時, X更屢次直言「佢(被告)用個x插入我個x」。
X指出,第四被告肥仔是第一個施暴者,事後肥仔以換床單為由將她趕出房,接着到首被告 M仔伸出狼爪。 M仔先對 X咬、啜乳頭,然後強姦, X形容:「佢插我時勁痛,(我的下體)完全乾旱狀況。」面對四名被告接連強暴, X顯得無力反抗,表示當晚「一個扑完之後,即刻到另一個」。
亦有被告強行將陽具塞入 X的口內射精,包括第四被告肥仔。「佢射落我個口,我都唔知乜事,吞咗落去。」 X說。
此外, 22日晚於旺角一單位被性侵犯的孖女 B及 C,由於夜夜未回家,母親多次致電不獲回覆,遂報警求助。孖女翻看電話紀錄得悉已驚動警方,通知在場被告,被告即叫她們離開。
一個安全套有三人精液
涉案五名女童分別於本年 1月 22日及 23日報警,五名被告先後於同月 22至 28日落網,並跟警方錄影會面。被指邀請女網友見面的首被告林偉龍是最後一名被捕者,他於 1月 28日由父親陪同前往警署投案,警誡下僅承認與女童口交,不認曾性交。
控方:全部沒講出真相
控方昨在高院向陪審團簡述五名被告提供給警方的口供內容,總括而言,控方認為各人均沒講出全部事實,甚至利用謊言圖減免罪責。
第二被告向警方表示,曾目睹女童 A及 B輪流與在場男子口交:「好似排隊咁,叫啲女仔停先停。」第三被告則指出,見女童赤裸下身頓起色心,另聽到男友人說:「搞掂啦,同我調位!」他聲稱多次嘗試與孖女性交,但始終無法成事。
第四被告否認曾性交;第五被告於警誡下說:「阿 Sir,嗰晚好似得兩個妹,其他嘢可唔可以警署解釋。」他後來補充,逗留單位的兩小時內沒有入房,其間一直無所事事。
控方補充,警方事後搜查第四被告的深水埗住所,於垃圾桶內搜出一個染有精液的安全套。化驗結果顯示安全套內的精液屬第四被告;安全套外的精液則屬於第二及第三被告。
五被告被控 13項控罪,包括強姦、非禮、施用藥物以獲得非法性行為及與 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來源轉自: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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